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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行政非诉执行现存法律问题
2020-12-14 15:30:50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大红
  文/王倩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包括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受理、审查、裁定和实施的“全流程”监督。当前,一些行政机关非诉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较为突出。此时加强行政非诉执行的检察监督,既能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能促进依法行政,还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挖掘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潜力,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做实行政检察工作的新方向和突破口。
 
  一、行政非诉执行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产生于行政法中因要实现某种行政目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公法义务,如金钱给付义务、作为或不作为义务,而对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应拥有督促这种义务履行的能力。
 
  “行政非诉执行”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同属“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下位概念:前者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者则是指在上述情况下,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目前,只有城乡规划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等少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权。也就是说,大多数行政机关就没有直接强制执行权对其作出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需要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裁定是否准予执行,如国土部门、环保部门等。
 
  二、行政非诉执行的理论基础
 
  行政非诉执行理论中较大分歧在于,行政非诉执行权到底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
 
  从比较制度来看,普通法系国家将行政强制执行权看成是司法权的一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将行政强制执行权看成是行政权的一部分。实际案件中主要争议点在行政非诉执行的执行方式是“裁执合一”还是“裁执分离”,即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经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是由法院一并实施执行,还是由申请的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从法理上,行政非诉执行的审查裁定权与实施权可以分离,“裁执分离”具有分权制衡、能动司法的理论基础和兼具公正、效率的价值优势。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强制法颁布后作了诸多努力:如2011年《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首次明确积极探索“裁执分离”即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2012年《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一般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2014年《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又将“裁执分离”适用范围扩大至征收集体土地中的房屋拆迁、建筑物非法占地强制拆除等非诉案件和诉讼案件。这实际把财产性执行与其他行为义务分开来执行的,如罚款由法院直接执行,强制拆迁、退耕还林、清场复垦等义务行为法院肯定后由行政部门执行到位。
 
  三、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策略
 
  面对行政非诉执行的现实困境和难题,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同样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监督手段缺少刚性等方面的问题。检察机关要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将国土资源等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作为推动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大局意识。结合中心工作,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围绕打好“三大攻坚战”、民营企业发展等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聚焦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和社会治理的重点难点问题,找准结合点和着力点,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工作,积极争取支持,在服务大局中发挥好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职能作用。
 
  把握关键环节,突出工作重点。恪守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边界,针对法院的执行活动,重点审查监督在立案受理环节是否存在应立案受理而不受理、在审查裁定环节是否存在应准予执行而不准予、在执行实施环节是否怠于采取执行措施或违法终结执行等情形,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同时,注意审查发现国土部门在行政执法方面是否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或有其他重大隐患,依法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作者系濮阳市华龙区检察院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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