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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突发疾病死亡家属急矛调中心耐心调解平事端
2023-04-28 23:02:29   来源:   责任编辑:大红
  中新河南网4月28日电(王凯琪 张珂瑜)2023年4月21日,获嘉县太山镇居民徐某在获嘉县矛调中心回访意见表上写道:“感谢获嘉县矛调中心老同志们热心耐心、依法调解、公平公正,解决了我父亲在工地突发身亡的补偿问题。”
  2023年1月18日,河南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和获嘉县某劳务公司负责人李某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施工地点为获嘉县某项目大型建筑工地。3月12日,李某与湖北的包工头王某签订合作协议,由王某负责该工地一栋楼的粉刷工作。3月20日,徐某父亲经王某介绍到该工地做内粉。3月26日上午11时左右,徐某父亲说自己不舒服,在换工作服时突然晕倒。工友立即拨打“120”、“110”,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110”干警认定非刑事案件。事发后徐某一家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该项目的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协商,因数额差距悬殊陷入僵局。
 
  3月28日上午,徐某一家慕名来到获嘉县矛调中心请求调处。矛调中心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省优秀调解员、中心主任王随芳,市优秀调解员马世启、太山镇副镇长杨公平组成的精干调解小组进行调查处理。
 
  调解小组随即召集各方当事人背对背进行沟通协调。徐某提出应按工伤标准赔偿130万元,态度坚决,表示如果不能及时赔偿,将立即向上级部门反映。
 
  调解小组首先安抚死者家属悲伤情绪,使其理智看待此事,相信矛调中心会公平公正,依法调解,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接着又向家属进行普法教育,讲解《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工伤的构成必须有劳动关系,而徐某父亲与某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属短期雇佣关系,故不能构成工伤。同时其突发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也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调解小组于3月28日、29日、31日、4月4日、6日等与徐某一家数次沟通,徐某一家同意调解小组的意见,放弃按工伤及人身损害标准赔偿,表示配合调解小组尽快解决此事。
 
  调解小组又分别和该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劳务公司及包工头王某沟通。建筑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强调,己方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协议内容包括,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己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劳务公司负责人李某表示,公司规模小,此项目利润也不高,无力承担高额赔偿金,最多出于人道主义承担5万元。包工头王某表示最多能拿出2万元补偿。调解小组本着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让劳务公司和王某充分考虑徐某家庭的实际困难情况,毕竟是在务工过程中突发疾病,家庭失去了顶梁柱,陷入困境,出于人道和情理方面考虑,适当提高帮扶数额。
 
  4月11日,矛调中心主任王随芳召集调解小组及当事双方进一步协调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劳务公司和包工头王某共同向徐某一家一次性给予一定的帮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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