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法院召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及典型案例
2021-01-28 22:12:38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大红
中新河南网1月28日电(田波涛)1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郑州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情况通报》新闻发布会。郑州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季、郑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庭庭长高志强、郑州中院新闻发言人、宣教处处长张帆出席。




2020年,郑州两级法院始终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河南省、郑州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决策部署,围绕建设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目标,立足司法职能,以问题为导向,主动回应市场主体司法需求,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与提升立案、审判、执行、办理破产质效相结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创新服务举措、延伸司法功能上下功夫,扎实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六稳六保”工作。
以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为目标,大力推行“线上审判执行”、“线上政务管理”、“线上诉讼服务”,全面应用网上立案、网上交费、网上庭审、网上阅卷、电子送达等系统,实现了诉讼服务线上化,其中多项指标在全省排名第一。审判执行工作全流程线上办理,保障了“疫情防控”与“审判执行”工作两不误。
1.网上立案。2020年两级法院网上立案146218件,占比52.25%。
2.网上交费。2020年两级法院网上交费75462笔,占应交费总笔数的46.62%。
3.网上开庭。2020年两级法院网上开庭20038次,占系统中创建开庭记录数的14.04%。
4.电子送达。2020年两级法院电子送达共615096次,案均送达1.84次。
5.律师、当事人网上阅卷。2020年两级法院律师、当事人网上阅卷申请数总数为6817件。
6.网上调解。2020年两级法院受理调解案件平均值为1023件,调解成功平均值为278件。
今年以来,郑州两级法院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落实“六稳”“六保”任务,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受到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但与人民群众及市场主体的司法需求还有差距,与先进地区相比营商法治环境还需进一步改善和提高。下一步,郑州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继续围绕建设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标,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司法自觉,尽心尽责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和畅通国内大循环,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典型案例
一、河南某建材公司申请执行某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河南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与河南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七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七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混凝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建材公司货款2789683.9元。后混凝土公司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混凝土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之前以其所有的房屋冲抵债务,如果因房屋手续不全而导致协议不能履行,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按原判决执行……”等内容。因混凝土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建材公司向二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二七法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6月,建材公司向二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二七区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恢复执行。
执行法官通过审阅卷宗,询问建材公司,向混凝土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对混凝土公司名下账户、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控,未能发现混凝土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将混凝土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执行法官为使该案尽快执行到位,深入调查、走访、约谈,发现混凝土公司以其他公司名义从事经营,仍有经营收入,其名下除基本户外,亦有近40个账户。根据这一情况,执行法官先后向建材公司代理律师开具10份律师调查令,由代理律师全面摸排混凝土公司验资情况和资金流向,对混凝土公司账户流水进行全面查控、对比,最终查到混凝土公司在第三人处有经营收入之证据。二七法院立即对混凝土公司新开立的存储该收入的账户进行冻结,然后给混凝土公司进行通知,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后果。混凝土公司在感到执行压力后,主动要求与建材公司进行和解。2020年1月22日,在二七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混凝土公司于当日支付111.5万元,剩余部分由法院扣划已查控财产,该案顺利得以解决。
典型意义
二七法院在办理该案中,经深入调查、走访、全面排查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以其他公司名义从事经营的情况时,依法向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出具调查令,及时查找到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有经营收入之证据,促成当事人双方执行和解,申请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解决了近五年的执行积案。律师持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向相关单位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及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补充了法院网络查控的不足,有助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快速实现,缩短了审判执行用时。
二、庹某申请执行钟某强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庹某与钟某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228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钟某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庹某本金2000万元以及利息的法律义务,庹某向高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2019年10月9日,高新法院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钟某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通过网络查控查到被执行人钟某强名下有两套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的别墅可供执行,随后及时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并依法进行了评估鉴定并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历经两次流拍后,进入网上变卖流程。在挂网变卖公示期满后还是无人报名竞拍。但执行法官并没有放弃,通过各种新媒体渠道宣传推广该标的物。2020年3月,广东当地人李某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购买此标的物。按照相关规定李某需在参加拍卖前到法院在法官的见证下现场与拟过户人签署委托协议,委托李某一人参与该一处标的物拍卖。但李某表示要是平常时期他带着亲属到郑州签署委托协议并不困难,但现在还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各地都在严防输入性病例,且这时候坐飞机或火车由广东到郑州,有一定的潜在风险。在了解到李某想法后,法官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了此事,经研究,本着有利于疫情防控原则并兼顾按规定推进案件进度、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方便竞买人原则,法院同意此次委托书签订由法官通过网络视频连线见证的方式进行。2020年3月12日,执行法官、竞买人李某按照约定时间视频连线,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李某与其亲属张某签署了委托协议书,随后李某将该委托书邮寄至法院。该案现已办理完毕解封过户手续并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典型意义
该案中,在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下,高新法院着眼当事人实际困难,借助信息网络化手段,节约了当事人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急群众所急,解群众所难,秉承程序公正的前提下特事特办,全力确保疫情期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早日实现。
三、郑州大港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郑州大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港置业)成立于2012年11月,系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大港置业开发的项目“大港壹号”,也是该公司唯一经营项目。由于大港置业建设资金短缺,股东缺乏房地产开发和管理经验,且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加上高息借贷数额巨大等诸多原因,大港置业不能按约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项目处于停工状态。由于工程迟迟不能竣工,大港置业不能按约交付300余套房屋以及5000余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屋,存在较大的信访稳定风险。2019年10月18日,大港置业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港区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19年11月6日,为准确判断该企业的重整价值和再生可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港区法院组织召开案件审查听证会。2019年11月28日,港区法院裁定受理郑州大港置业有限公司重整申请。2019年12月5日,通过公开竞争聘任的方式,港区法院指定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盛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郑州大港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裁判结果
在重整过程中,港区法院指导管理人积极面向市场积极招募投资人,以实现企业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受疫情及房地产市场低迷等因素的影响,在招募意向投资人时,虽有多家公司前来了解情况,但除河南通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利公司)外均在经历疫情后表示放弃。2020年4月,管理人最终确定通利公司为大港置业重整意向投资人,并迅速形成重整计划草案。根据重整计划草案,该案中的拆迁债权、工程债权、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将得到100%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由清算条件下的33%提升到涉商业购房类普通债权100%、其他类普通债权40%以上。
2020年8月13日,郑州大港置业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经表决,拆迁债权组、工程债权组、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财产担保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鉴于财产担保债权人仅有一家,实际上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中享有“一票否决权”,港区法院充分利用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发挥政府协调和保障职能,解决金融债权谈判困难的问题。最终,在政府、法院及管理人等多方的不懈努力下,经过多轮磋商,大港置业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港区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于2020年9月30日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并终止破产重整程序。目前,在管理人的监管下,重整计划正在有序执行中。
典型意义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港区法院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准确进行角色定位,即“党委领导、法院审理、政府协同”,建立府院联动机制,通力合作,积极稳妥地推进破产工作。从案件处理效果来看,不仅有效地解决了涉及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而且有效地盘活了破产企业资产,达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河南众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清算转和解案
基本案情
河南众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一公司)因不能清偿债权人刘龙杰等五人到期债务84.79万元,经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港区法院)强制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启动执转破审查程序。郑州中院于2020年10月9日裁定受理众一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0月10日指定港区法院管辖审理。
裁判结果
港区法院接受指定管辖后,于2020年11月10日以摇号方式确定管理人,并指定中标单位焦作市仁和清算有限公司担任该案管理人。经众一公司申请,管理人组织众一公司、全体债权人于2020年12月4日对和解计划草案进行表决。2020年12月7日,经过补充表决,全体债权人均同意和解协议草案。2020年12月11日,港区法院裁定认可众一公司和解协议并终结和解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从受理到终结历时31天,港区法院通过指导监督管理人与众一公司、债权人的充分沟通,最大限度的缩短了办案时间,节省了破产费用的支出。该案债权人债权的清偿率达50%,相比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受偿为零,实现申请执行人利益最大化,起到了快速化解债务矛盾的良好社会效果。
港区法院在该案中有力的践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转破的相关指示精神,严格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以及破产成本管理相关规定,通过执行转破产程序,对被执行人敢于亮剑,为申请执行人保驾护航。以现场表决、微信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缩短议事时间,简化议事程序,加快审理步伐,用最短的时间,最小的成本,最大程度的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被执行人减轻了诉累,降低了失信风险,使被执行人获得了继续再发展的机会,有效的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五、河南泰邦厨具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河南泰邦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邦公司)成立于2008年,占地面积200余亩,拥有员工150多人,其中专业技术人才30多人,是一家专门从事铝材料深加工的高新技术开发企业。公司产品远销于美国、哥伦比亚、印度等海外十几个国家,是河南省商务厅重点保护扶持企业,省市级领导多次到公司调研及指导工作。因国家金融政策调整,该公司陷入互保连带责任旋涡,加之中美贸易战和新冠疫情的叠加影响,公司对外出口活动严重受阻,接踵而来的诉讼案件令其不堪重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被动破产。
裁判结果
巩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巩义法院)和产业集聚区领导了解到企业出现的实际困难后,积极引导和帮助该企业利用铝箔卷、保鲜膜技术优势,加大国内市场开发力度,大力开拓高等院校、外卖物流和楼宇经济所需的一次性铝箔餐盒及家用食品安全保鲜膜市场,特别是自新冠疫情好转以来,学校、外卖对于铝箔餐盒需求量大增,管理人鼓励泰邦公司积极抓住机会,努力调整产品结构,加大出口导向性向国内市场大循环转型;支持债务人主导产品不粘锅积极参与军用品采购竞标。上述举措,确保了企业重整期间生产不停顿,技术骨干不流失和基本员工队伍不解散;同时,为招募重整投资人和拓宽市场渠道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泰邦公司共接受债权申报124,914,268.65元,裁定确认111,364,207.09元。2018年9月5日,巩义法院召开泰邦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0年7月30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后表决通过《重整计划》,2020年11月27日,巩义法院裁定批准泰邦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根据通过的《重整计划》,职工债权全额清偿,税款债权一次性全额清偿,抵押债权优先受偿部分分两年偿清,普通债权10万元以下(含10万)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一次性清偿,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的部分按照9.78%的比例分四年偿清。
在《重整计划》表决过程中,金融机构债权人,特别是浦发村镇银行等当地金融机构在党委政府的协调下率先投票支持重整计划草案,为泰邦公司的再生点燃了希望。
典型意义
泰邦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巩义法院指导管理人充分利用泰邦公司原有的资产、设备、技术及国际认证等重整优势,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重整计划草案,并批准通过。该重整计划的通过,使危困企业重获新生,实现了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确保了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为创新性技术企业的发展带来了生命力和创造力,为地方出口型企业转入国内大循环树立了新样本,也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六、陈某诉河南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河南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0年6月8日登记成立,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经过多次变更,据工商档案信息显示:2014年10月31日,股东变更为陈某、赵某一、赵某二,持股比例分别为40%、50%、10%,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某二。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凭证),营业期限为2000年6月8日至2020年6月7日。
2019年11月6日,陈某分别向该公司、赵某一、赵某二邮寄《股东知情权申请书》,主要内容为:由于该公司一直没有向股东公开公司财务报表等公司的相关信息,陈某作为股东,依法申请查阅、复制该公司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今该公司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原始和记账账簿凭证)所有的内、外往来账,所有公司银行往来流水,所有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公司印章、证照、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资料。查询、复制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公司财务真实情况及股东会决定事宜,以便于为后期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建议、风险控制、法律诉讼提供准确依据。陈某要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赵某一、法定代表人赵某二在2019年11月12日前将上述资料原件准备好交付陈某查阅。
后该公司未提供相关资料供陈某查阅。
陈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该公司提供自2014年12月25日至实际提供之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年审报告、审计报告,所有公司银行往来流水,《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公司印章、证照、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资料供陈某查阅、复制;2.该公司提供自2014年12月25日至实际提供之日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陈某及陈某委托的会计师查阅。
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一、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14年12月25日至实际提供之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陈某查阅和复制;二、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14年12月25日至实际提供之日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包含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供陈某及陈某委托的会计师查阅;三、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该公司负担。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股东是公司的权利人,知晓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是其基本的法定权利,但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同公司经营权存在分离的情形,故立法上作此制度安排。因为实践中公司的经营管理大多由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控制,《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关于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在公司实践中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该案中,一审二审均支持了原告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有力的保护了股东的知情权,具有指导意义。
七、原告何某诉被告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2日,原告何某买入被告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某某股份”76500股,后一直持有该股票。2015年12月4日,被告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5年12月8日,被告某公司发布《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立案调查暨股票复牌的公告》。2016年12月22日,被告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某公司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等违法事实。原告认为被告实施的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投资损失人民币202363.92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2020)豫01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何某投资损失48732.1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35.46元,由原告负担3291.42元,被告负担1044.04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特别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近年来呈现出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标的额呈逐年增长的态势。处理好群体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对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八、李某兵、李某霞、李某蝶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兵、李某霞、李某蝶在租赁房屋内制作假冒茅台酒。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李某兵、李某蝶在赁房屋内制作茅台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飞天茅台”等11个品种白酒137瓶,剪切等制酒工具和茅台酒瓶等制酒配件材料。现场另查获现金14万元,扣押手机7部及银行卡22张。经统计,未销售的假茅台酒价值256455元。经鉴定,已销售假茅台酒价值为2734970元。
裁判结果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豫01刑初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李某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禁止被告人李某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白酒的生产、销售活动;扣押在案的豫AT190F长安牌小型汽车、豪华瑞风M3(发动机号K3323664)、14万元现金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137瓶、不明液体4桶、剪切工具、过滤工具、称量工具、封瓶工具、打包工具、瓶盖等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后销毁;违法所得人民币60.795万元,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各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中国白酒文化渊源流长,品类繁多。贵州茅台,尤其受国人推崇。一些犯罪分子为了谋取暴利,生产、销售假冒茅台酒,误导消费者。食品领域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在严重损害注册商标商品商誉的同时,还严重威胁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该案准确认定销售数额和犯罪金额,依法惩处各被告人,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具有很强的震慑作用。更重要的是,该案在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罚金、禁止令、追缴违法所得、没收犯罪工具等刑罚措施,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和条件,从而有效预防此类犯罪再次发生,从源头上遏制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