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闫某通过陌陌与许某相识,后又互相添加为微信好友。闫某发现许某想与其发生性关系,便想利用许某的这种心态,通过与其聊暧昧话题来骗取钱财。和闫某一起同居的男友黄某,因参与网上赌博而欠下高额债务,在得知这个情况后,便让闫某编造了修手机、生病住院、还高利贷、给车买保险、父亲住院抢救等各种理由向许某借钱。后来,许某怀疑闫某借高利贷需要还钱的真实性,并要求见放贷人,男友黄某便冒充放高利贷的人和许某见面,骗取许某的信任,让其继续借钱给闫某。
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许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向闫某、黄某二人共计转账近33万元。闫某诈骗许某得来的钱财,已经被闫某及男友黄某用于还赌债、给黄某赎车(车抵押的钱也用于赌博)以及二人的生活开销。
闫某到案后,为公安机关抓获男友黄某提供了线索和协助。审查起诉期间,闫某的家属向被害人许某退还50000元,许某对闫某表示谅解。案件审理期间,闫某的家属向被害人许某退还70000元。被告人闫某共计退赔被害人许某1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中,二人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闫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自愿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应分别认定为诈骗和掩饰、隐瞒犯罪所的辩护意见,经庭审调查,被告人黄某与闫某在骗取被害人许某第一笔钱款开始,不但知情,并且在闫某收到被害人转款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转给了黄某,供其挥霍;尤其在骗取被害人过程中,被害人对闫某编造事实产生怀疑时,被告人黄某还冒充放贷人与被害人见面,捏造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继续骗取被害人的钱财。综合本案证据,被告人黄某对骗取被害人的钱财,不但有主观上的故意,而且也有具体的诈骗行为和后果。因此被告人黄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比闫某较轻,可以认定为罪责较轻的主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