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区人民法院:小偷被“拿捏”报警求助 “互相伤害”失主反获刑
2022-04-02 12:07:52 来源:中新河南网 责任编辑:关潼
中新河南网4月2日电(梁靖 杨会勇 赵世刚)“竟还有这种操作!”被偷失主以“正义之名”和小偷做起了交易,还把小偷“拿捏”的死死的,双方过招“互相伤害”,结果双双悲剧......
2021年9月的一个凌晨,开发区某小区保安张某涛趁职务之便监守自盗,潜入师某的超市盗取一条中华牌香烟和400余元现金。离开现场后,他才想起店内有监控,自己的盗窃行径很可能被监控拍下,经过内心忐忑的挣扎,张某涛在天亮后主动来到该超市,将偷窃的财物还给店主师某。
事后师某看着监控视频越看越来气,心想不能这么算了,一定要教训一下小偷张某涛。师某当即叫来堂兄师某明,俩人开始以“正义之名”策划“惩奸除恶”措施,两人找到张某涛,声称店内还有其他贵重物品且曾多次被盗,让张某涛写下赔偿损失20万元的保证书,否则便报警处理。这下张某涛被“拿捏”的死死的,试图与师某明商量讨价未果,自己又无力支付20万元,思前想后,无奈之下拨通了报警电话,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
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后,张某涛因涉嫌盗窃被依法行政拘留,师某兄妹因涉嫌敲诈勒索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互相伤害”结果双双悲剧收场。
建安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被告人师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师某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师某明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具有一定过错,其愿意接受处罚,予以从宽处罚。
敲诈小偷也是犯罪!最终,建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师某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遇到人身及财产权益被侵害时,歪门邪道不可取,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更不可因一时贪念误入歧途。非法拘禁、人身伤害、敲诈勒索等行为往往涉及违法犯罪,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甚至可能会违反法律,由“受害人”变成“被告人”。